電子報問題與解答

拆不散的祖孫情


阿桐伯是個熱心開朗的長者,早年喪偶的他,除了照料花花草草之外,就是與他的寶貝孫子小樺相依為命。阿桐伯原本有一個兒子阿國,自小呵護備至,可能是太過溺愛的關係,阿國從國中畢業後,竟交上壞朋友頻繁進出監獄及勒戒所,最後吸毒過量死在租屋處,留下襁褓中的小樺,小樺母親對小樺的生活也是不聞不問,在阿國死後,就自行改嫁了。所幸在爺爺的照顧下,小樺填補沒有父母的童年生活。小樺一天天長大,已經是屆於入學之齡,然而,礙於法律規定,許多行政程序的辦理,阿桐伯常常要聯繫小樺的母親甚為不便,因此,趁著社區舉辦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的機會,趕緊將以上的疑問提出請教律師。……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【作者】恒典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  高亘瑩 



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、照顧情節嚴重,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、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、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,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,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,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再按父母均不能行使、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,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,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:( 一)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。( 二)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。( 三)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,民法第1094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而所謂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,係兼指法律上不能(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)及事實上之不能(例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、精神錯亂、重病、生死不明等) 二者而言(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415 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


在本件案例中:小樺的母親已經另組家庭,長期對小樺的生活均不聞不問,顯合於上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,阿桐伯自得以同居最近關係親屬聲請改定監護人。又母親因改定親權之故,致父母均不能行使、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,法院於改定監護人時之第一順位即為爺爺阿桐伯。


因此,未成年人之改定監護人茲事體大,對於未成年人將來之身心健全發展影響甚遠,不可不慎。本件案例中,小樺雖然從小失去父母的人倫之愛,但卻從祖孫情誼中獲得不輸一般家庭的溫暖,補足了原本的缺憾。相信藉由上述程序中,司法能更有溫度的強化未成年子女的保障,使上一代的不足與遺憾不至於影響未成年子女日後健全人格發展。



 

 
    * 最後修改時間:2016-12-29 15:19:07